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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四○號

聲請人
富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淑貞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法院書記官 張汝琪~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四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彭美英│華泰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叁萬元│AA0一二三八0│││ │││││八││└─┴─────────┴─────────┴───────────┴────────┴────────┴──┘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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