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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五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五八號

聲請人
佳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美麗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五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佳馬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萬叁仟柒佰玖拾│FA─四五三三四│││ │司甲○○│行││元│六0││├─┼─────────┼─────────┼───────────┼────────┼────────┼──┤│2│佳馬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陸仟伍佰伍拾捌元│FA─四五五三四│││ │司甲○○│行│││六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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