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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陳博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佳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五八號 聲 請 人 佳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美麗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 │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五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佳馬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萬叁仟柒佰玖拾│FA─四五三三四│  │ │ │司甲○○     │行        │           │元       │六0      │  │ ├─┼─────────┼─────────┼───────────┼────────┼────────┼──┤ │2│佳馬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陸仟伍佰伍拾捌元│FA─四五五三四│  │ │ │司甲○○     │行        │           │        │六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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