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號
- 聲請人
- 甲○○即海揚報關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益佳有限公司 張簡│華南銀行城東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陸萬叁仟叁佰叁拾│LB0九九八五八│││ │光致│││陸元│八││├─┼─────────┼─────────┼───────────┼────────┼────────┼──┤│2│益宏有限公司 陳益│華南銀行城東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玖萬零伍佰肆拾元│WB二四0三三九│││ │財││││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