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九六號
- 聲請人
- 黃文景即銘豐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康鈦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愛分行 │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伍仟伍佰陸拾伍元│AD五四三七四二│││ │司 甘宏森││││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