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一六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一六六號
- 聲請人
- 日僑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美
- 送達代收人
- 程毓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美玉」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玉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