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一六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一六六號

聲請人
日僑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美
送達代收人
程毓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美玉」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玉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