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一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日僑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美 送達代收人 程毓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美玉」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玉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