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九號
- 聲請人
- 寶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渝峰原名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0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0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寶菱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總行營業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伍拾萬元│NA─二一六四六│││ │││││三二││├─┼─────────┼─────────┼───────────┼────────┼────────┼──┤│2│寶菱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總行營業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捌拾壹萬伍仟零壹│NA─二一六四六│││ ││││拾元│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