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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七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七九號

聲請人
雄豐礦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號八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三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法院書記官江 婉 容~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三九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臺灣巴斯夫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叁萬叁仟肆佰伍拾│CC二二三三四七│││ │公司│││貳元│六││└─┴─────────┴─────────┴───────────┴────────┴────────┴──┘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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