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三號

聲請人
甲○○

            身分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0一二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聯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一五一六七││壹│壹仟││├─┼───────────────┼──────────────┼────┼───┼────┼───┤│2│聯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一五一六八││壹│壹仟││├─┼───────────────┼──────────────┼────┼───┼────┼───┤│3│聯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一五一六九││壹│壹仟││├─┼───────────────┼──────────────┼────┼───┼────┼───┤│4│聯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五九三二││壹│壹仟││└─┴───────────────┴──────────────┴────┴───┴────┴───┘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