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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張競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宜靜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五一號 聲 請 人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宜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0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佰叁拾肆萬壹仟│AA九五九六二五│  │ │ │司 甲○○    │行        │           │捌佰壹拾陸元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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