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九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九二號
- 聲請人
- 芊妮法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芊芊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九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芊妮法拉有限公司林│台灣銀行台北世貿中│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捌萬零陸佰柒拾捌│AD四九八二八二│││ │芊芊│心分行││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