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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李維心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一九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00000─│    │壹  │陸佰  │   │ │ │               │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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