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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三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競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三一號

聲請人
台優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郭智隆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F0~T32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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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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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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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優電機股份有限公│台優電機股份有限公│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  未     載  │陸仟萬元    │        │  │
│ │司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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