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6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三一號 聲 請 人 台優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郭智隆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32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台優電機股份有限公│台優電機股份有限公│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 未 載 │陸仟萬元 │ │ │ │ │司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