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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五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五一號

聲請人
泰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高秋燕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七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華智通信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壹佰零貳萬貳仟捌│JAA一二九四0│││ │司 廖黛若│愛分行││佰貳拾伍元│八一││└─┴─────────┴─────────┴───────────┴────────┴────────┴──┘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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