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六四號 聲 請 人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送台北市○○○路○段四號十七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四二巷三三號 送台北市○○○路○段四號十八樓 訴訟代理人 葉淑芳 住台北市○○○路○段四號十八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六四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民權│八十八年四月二日 │壹萬貳仟捌佰壹拾│RU六三六七三一│ │ │ │司甲○○○ │支庫 │ │伍元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