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2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七七號 聲 請 人 奇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邱文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上開證券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奇郁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柒拾萬伍仟元 │GB五二七二一三│六個│ │ │司甲○○ │行 │ │ │七 │ │ ├─┼─────────┼─────────┼───────────┼────────┼────────┼──┤ │2│奇郁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八十八年六月十日 │叁萬伍仟貳佰伍拾│GB五二七二一三│七個│ │ │司甲○○ │行 │ │元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