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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八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八一號

聲請人
恆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五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法院書記官 梁添勝~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五六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業大樓綜合管理服│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柒萬叁仟伍佰陸拾│GB八三六0九五│││ │務股份有限公司│行││肆元│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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