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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五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五四號

聲請人
永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七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七六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永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建國分│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壹拾壹萬貳仟柒佰│WK0六八七五七│││ │司 甲○○│行││柒拾陸元│五││└─┴─────────┴─────────┴───────────┴────────┴────────┴──┘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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