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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十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十六號

聲請人
中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鳳娟
代理人
王正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九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歐陽更生~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九一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中印國際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儲│八十八年五月八日│玖拾捌萬叁仟零陸│PX八三三三八二│││ │楊鳳娟│蓄部││拾壹元│一││├─┼─────────┼─────────┼───────────┼────────┼────────┼──┤│2│中印國際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儲│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壹佰貳拾陸萬柒仟│PX八三三三八二│││ │楊鳳娟│蓄部││零陸元│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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