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七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七七號
- 聲請人
- 太平洋世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七二九號十樓之四
- 送達代收人
- 乙○○ 住台北市○○路七二九號十樓之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三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B法院書記官 林春城~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三九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太平洋世界旅行社 │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八十八年七月九日│貳拾伍萬捌仟陸佰│DY0二0一七四│││ ││行││元│一││├─┼─────────┼─────────┼───────────┼────────┼────────┼──┤│2│太平洋世界旅行社 │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八十八年七月九日│玖佰肆拾伍元│DY0二0一七二│││ ││行│││九││├─┼─────────┼─────────┼───────────┼────────┼────────┼──┤│3│太平洋世界旅行社 │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叁拾壹萬叁仟零伍│DY0二0一七四│││ ││行││拾貳元│0││├─┼─────────┼─────────┼───────────┼────────┼────────┼──┤│4│太平洋世界旅行社 │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捌仟伍佰零伍元 │DY0一九五三八│││ ││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