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八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一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F0 ~T48 ┌──────────────────────────────────────────────────┐ │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一八二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 │壹 │貳佰柒拾│ │ │ │ │四 │ │ │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