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八七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戴文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二 月廿九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 金 吾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六七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世堃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伍佰│││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