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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八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金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八七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戴文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二 月廿九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 金 吾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六七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世堃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伍佰│││ ││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林 碧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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