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八八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戴文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B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六九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世堃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伍佰│││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