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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八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勤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八七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富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四時卅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本人並應到場。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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