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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二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
愛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許獻進律師
被上訴人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有關之事實;待證事實如
    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
    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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