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八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八三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胡鳳嬌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顏朝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又主觀的原告預備訴之合併,固能達訴訟經濟與防止裁判矛盾之效果,惟對後位原告之地位有不安定之虞,嚴重影響被告之防禦,就現行法之規定,尚難承認此種訴訟型態。
二、本件原係共同原告甲○○、乙○○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甲○○、乙○○一百萬元(每人各五十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參見甲○○、乙○○起訴狀所載)。嗣追加丁○○為原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甲○○、乙○○各五十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丁○○一百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不同意原告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且追加後變更為主觀的原告預備訴之合併,除對後位原告之地位有不安定之虞,且嚴重影響被告之防禦,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自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應予駁回(甲○○、乙○○之訴另行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