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三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三四號
- 上訴人
- 禧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志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昊光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人禧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二、上訴理由書。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泱樺
~B書記官 孫捷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三四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昊光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人禧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二、上訴理由書。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泱樺
~B書記官 孫捷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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