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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三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
禧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豪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昊光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人禧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二、上訴理由書。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泱樺

~B書記官 孫捷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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