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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字第9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庚○○
即重整人
丁○○
戊○○
相 對 人
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即重整人
丁○○
戊○○
重整監督人
乙○○
甲○○
重整監督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圓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午○○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債 權 人
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 權 人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犇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玄○○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 權 人
安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債 權 人
向鼎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天○○
債 權 人
盛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亥○○
債 權 人
惠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債 權 人
巨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債 權 人
合利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處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債 權 人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債 權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債 權 人
丙○○
未○○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
債 權 人
國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
債 權 人
美商恩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列當事人間重整事件,聲請人聲請認可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畫修正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第五次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可決之如附件所示之重整計劃修正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重整計劃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經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法院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前項重行審查可決之重整計劃仍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法院為前二條處理時,應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公司法第305條第1項、第306條第3項、第4項、第30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執行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8日裁定認可之重整計劃,因情事變更而有礙難執行之處,經本院於96年9月14日裁定准許召開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在案。茲因上開重整計劃業於96年11月12日經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可決,爰依公司法第306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重整計劃等語。

三、經查,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瑟公司)自本院於93年9月29日裁定認可重整計畫迄今,均未能依原重整計畫償債方案一至方案五對重整債權人為清償,嗣本院於94年3月18日裁定認可重整計畫修正版後,其償債情形仍未見改善,致重整計劃無法付諸實施等情,有卷內重整計劃及歷年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會議紀錄可考。嗣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06條第3項聲請准許召開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上開重整計劃,並經本院於96年9月14日裁定准許在案,嗣聲請人於96年11月6日登報公告,並於96年11月12日召開第二次重整關係人會議,用以表決如附件所示之重整計劃修正版,經有擔保債權人98.37%出席,無擔保債權人78.26%出席後,出席之有擔保債權人全數贊成,無擔保之債權人77.12%贊成,已逾各組表決權總額1/2以上同意如附件所示之重整計劃修正版,此有公告新聞紙、第5次關係人會議議事錄、簽到簿、股東組出席與出席股權統計表、議事手冊、重整計劃修正案投票結果及投票單、利息補償案投票結果及投票單、重整計劃修訂內容及對照表等件影本附卷可按。經本院依公司法第307條第1項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後,業據經濟部函覆略謂麥瑟公司之重整計劃倘獲得債權銀行之支持及未來新資金之挹注下,似有助於該公司重整成功,且依該公司重整人庚○○表示該公司償債能力並無問題,為利該公司之產業前景及更生,重整程序宜作調整,儘速完成以竟全功等語,此有該部97年2月1日經授中字第09731684490號函附卷可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證券期貨局則函覆略稱麥瑟公司之重整計劃內容,主要係變更償債方案及增補資產處分還款原則,由於事涉債權人權益,尚無法表示意見等語,亦有該局97年1月10日證期一字第0960073576號函在卷可稽。綜上,本院於93年9月29日裁定認可之重整計劃修正版既經麥瑟公司關係人召開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並經該公司關係人會議分組行使表決權可決如附表所示之重整計劃修正版,復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均未表達反對意見。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如附表所示之重整計劃修正版,與法即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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