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字第9號
- 聲請人
- 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即上列公司重整人)
住同上
范劭錠(即上列公司重整人)
住同上
乙○○(即上列公司重整人)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重整事件,聲請召開關係人會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會議應重行審查如附表所示之變更重整計畫。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瑟公司)之重整人前依據公司法第303條之規定擬定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表決通過後,並依公司法第305條呈報本院,經本院於民國93年9月29日以90年度整字第9號裁定認可如附件之重整計畫書在案,前開重整計畫中關於債務清償修訂部分,嗣經聲請人之重整人實際執行後,已於97年5月12日完成對聯貸銀行有擔保及無擔保重整債權之清償,目前僅餘債權人甲○○、丁○○無法聯繫,刻正辦理提存,及華南銀行因仍於該行內部呈報作業中尚未完成清償外,有擔保重整債權已全部清償完畢,無擔保債權已完成94.5%之清償,剩餘5.5%債權預計於關係人會議召開前提存清償完畢。然前開重整計畫經聲請人之重整人實際執行後,發現因國內經濟情勢展望不佳,聲請人未來幾年資本支出將適當降低,考量未來資金需求狀況,須調整增資計畫,故擬將於93年9月29日經本院認可之重整計畫中關於增資發行1,600萬股,每股新臺幣(下同)7.5元,實收資本額1億2千萬元,修訂為增資發行1千萬股,每股維持7.5元,實收資本額7,500萬,增資完成後,聲請人股本由5千萬元增加為1億5千萬元,預估資產總額為414,821,000元,負債132,260,000元,股東權益淨值為282,561,000元,關於前開增資額度變更事宜,因重整債權將於關係人會議召開前全數提存或清償完畢,關係人中有擔保債權組及無擔保債權組表決權屆時應因清償而消滅不存在,僅股東組因資本淨值由負轉正,應恢復其表決權行使權利,以該等重整計畫內容之變更僅影響關係人中之股東之權益,由關係人股東表決該等重整計畫應屬合理,且目前已取得股東組至少約72.57%之同意,又本前修訂仍將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0%之股份由員工優先認購,認購不足部分將由前次參與增資之誠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誠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指定之第三人全數認購,為此陳請法院准許召開關係人會議以審閱及表決該重整計畫中關於增資額度之變更等語。
二、按經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法院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公司法第306條第3項、第3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司重整如有左列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㈠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㈧新股或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法第304條第1項第1款、第8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重整人前依公司法第303條擬訂重整計畫,並經關係人會議表決通過後,依公司法第305條之規定呈報本院,經本院於93年9月29日以90年度整字第9號民事裁定認可上開重整計畫,復於94年3月21日及95年2月15日裁定認可重整計畫修訂及准予延展重整期間1年,嗣聲請人之重整人另提出重整計畫之修訂,於96年11月12日經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可決,並於97年3月10日經本院裁定認可在案,聲請人就前開經本院認可之重整計畫中關於重整債權之清償部分中,有擔保重整債權已全部清償完畢,無擔保債權已完成94.5%之清償,為聲請人所是認,而關於增資部分,業於94年完成重整計畫中第一階段4千萬元部分之增資,持股比例72.57%,並定於97年10月17日洽特定人誠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特定人指定之投資人將本次重整計畫修訂後之增資款7,500萬元匯入聲請人之帳戶,暫以重整債務形式作為聲請人周轉之用,待實際增資程序進行時再轉為增資認購股款,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增資時程預定表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之重整人因目前國內經濟情勢展望不佳,聲請人未來幾年資本支出將適當降低,考量未來資金需求狀況,認為須調整增資計畫,故擬將於93年9月29日經本院認可之重整計畫中關於增資發行1,600萬股,每股7.5元,實收資本額1億2千萬元,修訂為增資發行1千萬股,每股7.5元,實收資本額7,500萬,增資完成後,聲請人股本由5千萬元增加為1億5千萬元,預估資產總額為414,821,000元,負債132,260,000元,股東權益淨值為282,561,000元,而上開重整計畫之修正案,其所為提案內容係關於變更原股東權益及新股之發行,依公司法第304條第1項第1款、第8款之規定,應明定於重整計畫,為因應上開情事變更,關係人會議所可決之上開重整計畫,顯有修正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以上開重整計畫已正當理由致不能執行,而聲請本院准予命聲請人之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重整計畫,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