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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破字第五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破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
黃素倫(即湧晉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湧晉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破產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五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之湧晉有限公司,其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路三段二六七號六樓,依破產法第二條第一項:「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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