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破字第五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破字第五九號
- 聲請人
- 黃素倫(即湧晉有限公司清算人)
- 相對人
- 湧晉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破產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五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之湧晉有限公司,其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路三段二六七號六樓,依破產法第二條第一項:「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