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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
陳建隆即新隆商行
被上訴人
合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娜
訴訟代理人
林婉宜

        曾適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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