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
- 上訴人
- 陳建隆即新隆商行
- 被上訴人
- 合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莉娜
- 訴訟代理人
- 林婉宜
曾適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
曾適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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