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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七號

給付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碧芳歐陽漢菁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七號

上訴人
台灣讓您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祝民律師
被上訴人
向日葵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七0號三十三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七0號三十三號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甲○○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二六一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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