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甲○○、與被上訴人統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 元,折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 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B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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