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甲○○、統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統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本院台北簡易 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三二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元,上 訴人僅繳納三千元,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B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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