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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
    甲○○統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統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本院台北簡易 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三二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元,上 訴人僅繳納三千元,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B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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