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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告
鑫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零伍拾玖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零玖仟陸佰捌拾陸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玖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陳邦豪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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