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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
鍵翔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熙
送達代收人
徐滄明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零捌仟肆佰壹

拾壹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玖拾伍元

,折合新臺幣貳萬零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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