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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三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三八號

原告
禾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聰榮

右原告與被告三省堂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零叁仟陸佰壹拾玖元折合銀元肆拾萬零壹仟貳佰

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零壹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叁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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