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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五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告
倍利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林 住

右原告與被告昇旺化工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元,折合銀元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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