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 原告
- 驊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叁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伍佰貳拾柒萬
玖仟叁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
伍萬捌仟叁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秀貞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