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五四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四五號
- 原告
- 連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惠光
右原告與被告甲○○○○○(B.V.I.) LTD、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壹萬伍仟零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佰
柒拾叁萬捌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叁佰捌拾肆元,折合新臺
幣伍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