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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九五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謝明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九五號

原告
開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松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肆萬元,折合銀元貳佰貳拾肆萬肆仟肆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零

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謝明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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