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九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九五號
- 原告
- 開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金松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肆萬元,折合銀元貳佰貳拾肆萬肆仟肆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零
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謝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