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六二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六二號
- 原 告
- 鴻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雲祥
-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 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張靜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民事第一庭法官 張靜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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