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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六二號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六二號
原   告
鴻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祥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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