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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一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
被告
明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煌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聖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一號六樓之二○
被告
國根營造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四六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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