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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第一三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劉坤典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躍馬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第一三四五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複 代理人  蘇美蓮 律師 被   告  躍馬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六一號三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乙 ○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八巷三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賀永德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賀永德,因非律師,且經本院曉諭、闡明後,仍無 法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廿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廿九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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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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