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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四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四號

原告
李振發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遊遍天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遊遍天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壹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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