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思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穎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溫惠美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子恬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信息網路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六五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良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乃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