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 原告
- 怡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瑞賢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貿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陸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秀貞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