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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甲○○○、蔡忠志

  • 原告
    茂勝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三號 原   告 茂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複代理人  李淑婉律師 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志 訴訟代理人 蘇遠成律師 複代理人  翁美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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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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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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