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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二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二號

原告
成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周進忠即寬宏工程行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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