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五號

原告
晟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玖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