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 原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朋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